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;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。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等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,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章程第十八条的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/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等方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;
(三)秘书长可为兼职或专职。
(四)身体健康,无重大疾病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任期四年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为本会会长,报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,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推荐名誉会长、副会长和常务理事、秘书长的人选。
(四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: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。
(四)决定办事机构,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